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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变化与新意
[日期: 2017-08-21 ] 作者:马天保律师


近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修订了《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2017)版》,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启用实行。本人作为修订参与人之一,全程参与了新版合同的起草、修改、研讨、论证工作。现将修订过程中的所见所想,记录下来,以供新版合同的使用人在理解、使用新版合同时,作为参考。

一、新版合同的修订背景。

南京市在预拌混凝土市场规范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先列,并率先制订了《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示范文本),其中,2008年,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宁建工字(2008)143号文联合对(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随着近十年的发展,预拌混凝土交易市场又发生了很多新现象、新变化,产能过剩导致了市场激烈竞争,交易各方为了各自利益,往往对交易合同条款擅加更改,利用交易地位的一时优势提出一些不符合预拌混凝土商品特性的强势条款;被迫接受一方,也会通过各种变相措施规避自己的交易风险,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欠款纠纷、质量纠纷,危害了建设工程行业的正常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为了引导广大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回归预拌混凝土交易本质、体现公平原则,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在总结过去十年示范合同使用的基础之上,组织了预拌混凝土协会、建筑业协会、专业律师等共同对《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进行修订,以期达到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公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目的。

二、本次新版合同修订,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1、回归平等。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因此,在合同中首先应当体现合同各方的平等地位。预拌混凝土作为一种商品,有其特有的属性,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平等应当首先建立在尊重产品属性基础之上。不能体现预拌混凝土特有属性的交易,即使在“平等”协商基础之上达成,在最后也必将产生“失衡”的交易结果。预拌混凝土作为重要的建筑材料,具有计量困难、验收程序、质量控制程序复杂、交易期限长、资金量大、垫资普遍等交易特点。在修订合同时,对于每一项重大问题与条款,都尽可能作到客观表述,维护交易双方的平等基础。

2、明确标的。

长久以来,建筑行业一直以来,把预拌混凝土都认为是“半成品”,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也同意此种观点。然而,这一观点为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纠纷埋下了极大隐患。建筑施工企业认为,预拌混凝土是“半成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成为“成品”的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认为,因为预拌混凝土是“半成品”,需要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浇筑、养护才能变为“成品”结构工程,因此,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应当对结构工程质量负责。这两种互相推诿扯皮的观点,往往导致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漠视。其实,上述观点恰恰忽略了预拌混凝土作为一种商品,其本身具有一套严格、科学的验收、质量判定程序,其产品质量并不依赖结构工程质量进行判定。因此,预拌混凝土完全作为可以作为一种“成品”材料,独立设定所有交易环节。预拌混凝土交易各方应当树立预拌混凝土是“成品”的交易观念,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完成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检验、验收,坚决杜绝不合格预拌混凝土被用于建筑工程。

3、体例科学。

本次修订的一项重大变化,就是新合同的体例设计更加科学,更加符合预拌混凝土的交易流程,便于科学分配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使用人员对合同的理解与应用。新版合同将合同体例调整为:项目-标的-质量与交货-结算-甲方、乙方责任-双方共同责任与约定-违约责任-争议解决-联系方式-附件,完全是按照实务中预拌混凝土交易流程,设计修改合同体例与条款,使得合同结构一目了然。同时,每一个交易条款,都按照市场公平原则与国家标准的要求,科学划分交易各方权利与义务,力求兼顾各方核心利益,保障合同得到有效落实,维护交易安全。

4、总结经验。

预拌混凝土作为广范使用的建筑材料,在交易过程中集中体现了建筑市场存在的各种现象与矛盾焦点。本次合同修订,通过总结过去十年市场中经常发生的纠纷与争议,在条款设计与安排,尽可能予以预防。如关于施工企业反映的个别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能及时供应问题,合同条款中明确提出混凝土企业需要承担窝工损失;对于工程因故中途停工问题,允许提前终止交易等等。通过一些具体条款的安排,希望能够将一些以往困扰交易双方的事例提前安排处理路径,从而达到解纷止争的目的。


三、新版合同的主要变化

1、价格条款。

新版合同将价格条款位置从原来的附件处,调整到合同第二条,同时在附件一中列明了14种外加剂或特殊技术要求混凝土名称,以及各种不同泵送情况,由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可能涉及到的价格与费用情况,提前进行约定,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

2、质量与验收条款。

新版合同严格按照现行GB/T 14902《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的规定,确定了出厂检验与交货检验程序,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保证产品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细化预拌混凝土数量验收与复核的条件与程序,杜绝亏方少量现象的发生。

3、结算与付款方式条款

新版合同总结以往经验,明确了各方结算期限,以及结算人员的名单,对于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进行了合理引导。

4、各方责任和义务

明确了乙方作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提供《预拌混凝土作业指导书》指导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按规定进行浇筑施工与养护。明确了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作业指导书》和国家标准、规范使用预拌混凝土,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5、其他约定条款

增加了当预拌混凝土作为甲供材时合同履行的安排,以及当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后,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可提前终止等内容。

6、违约条款

明确各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以及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付款、供应单位应当及时供应的义务,以及违反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增加了权利主张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内容。

7、增加“税号”内容

考虑到开具发票均需要真写“税号”,即社会统一代码,合同最后部分增加了“税号”内容,以便合同履行中能及时开具有效发票。

综上,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是交易各方风险的控制器,也是权利的保护伞,只有通过严谨的签订和严格的履行,才能充分发挥新版合同所希望达到的规范市场、防控风险、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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