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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混凝土计价水平调整的风险提示
[日期: 2020-09-03 ] 作者:马天保 律师


2020年9月1日,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站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商品混凝土、细砂及水泥信息价发布水平的通知》(宁建价字[2020]50号),大幅调整了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水平,同时,对2020年8月之前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混凝土材料采购合同,规定按当月同标号混凝土信息价乘1.11确定结算信息价或进行平均信息价。

但是,因为该《通知》在法律效力上,仅是造价计价依据中的政策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实施的法律效力,也不能直接作为各方当事人的合同条款。因此,为防范和杜绝因商品混凝土计价水平大幅调整带来的潜在风险,相关市场主体应尽快采取以下措施。

1、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应当立即与相关业主协商变更原合同中的信息价条款,即将合同中约定的信息价调整为“当月信息价乘1.11"。

2、已中标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应当立即向业主发函要求招投标过程中的合同条款进行修订。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因为是政策变动导致的计价依据变化,并不会构成合同的重大变更,无需重新招投标。

3、对于已签订商品混凝土临时供应协议,尚未正式签订采购合同的项目,应当将新的信息价调整因素加入正式合同之中。

4、对于正在洽商的项目,一定要特别注意此次价格水平变化,及时调整价格浮动标准。

5、对于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业主、采购人拒绝调整信息价约定条款的,市场主体应作到尽早评估风险和采取相应止损措施,以免在合同履行完比后造成重大损失。

细砂、水泥供应单位也应当按照上述措施,尽快采取风险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