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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下混凝土企业经营中的六个法律问题
[日期: 2020-02-17 ] 作者:北京市中银南京律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我国已在社会各个层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在全力遏制病毒传播的同时,积极研发治疗方案。社会各界也积极响应,共度时艰。采取的各项措施中,包括了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时间等一系列对生产生活有一定影响的措施。疫情的爆发具有突发性,不论是普通民众,还是专业的医务人员均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暂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背景下,我们选取混凝土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能面临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混凝土企业有所帮助。

一、2020年2月10日0时复工后,混凝土企业因原材料短缺、员工未能返岗无法供应混凝土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方案?

根据江苏省办公厅的通知,2020年2月10日0时起企业可以恢复生产经营,为了避免混凝土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集中、大量供应混凝土产生违约风险,混凝土企业应当固定不能履行系不可抗力造成的,即证明无法按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系因疫情造成材料供应不足、人员短缺,进而影响合同履行(如政府停工通知、公司业务员间沟通记录、因果关系的认定等)。
二、原材料短缺,导致混凝土市场价格发生巨大变动,能否以此调整价格或停止履行合同?
参照2003年“非典”时间,人民法院司法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因疫情导致合同的履行严重影响到双方的利益平衡,受影响方有权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对合同进行调整或依法解除。
因此,若双方签订的混凝土供应合同中对价格的调整方式有明确的约定,应当依照该约定履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价格调整方式,或者约定的调整方式并不能满足因疫情导致价格变动,则混凝土企业可根据公平原则与买受方协调调整价格,协商不成的,混凝土企业可依法解除合同。

三、因疫情导致工程进程缓慢或停工,能否作为延迟付款的理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混凝土供应合同为法律关系截然不同的两份合同,且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若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则买受人不能延迟付款。即使疫情造成的停工对买受人造成了损失,也不影响作为材料供应商的混凝土企业根据混凝土买卖合同主张货款的权利。

四、因疫情造成工程停工,导致付款条件无法满足,混凝土企业如何救济?

部分混凝土供应合同中的付款期限与工程的形象进度挂钩,此时工程停工将会影响混凝土公司的回款进度,本着共渡难关的原则,混凝土企业可从以下两个角度处理:
第一,若疫情导致工程客观上短期内无法恢复施工,导致混凝土合同已无法履行,混凝土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提前解除合同,如果协调不成,可依据《合同法》94条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已经供应的混凝土款。
第二,若疫情导致工程形象进度缓慢,超出合同预期时间,本着共渡难关原则,混凝土企业可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协商,公平的分担因疫情导致的延期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五、因疫情导致工程停工30天以上,能否按合同约定视为供货结束?
为明确供货结束时间,在一些混凝土供应合同中会特别约定停止供货30天视为供货结束。在因疫情影响导致工程停工30天以上而未能发生新的混凝土供货,实际上仍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豁免原则,不能据此认定供货已经结束,并要求买受方按供货已经结束支付相应合同货款。

六、疫情爆发前付款期限已经届满的,买受人能否要求延迟付款?

不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疫情爆发前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已经届满的,买受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混凝土款;买受人延迟支付的,应按合同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目前疫情仍在发展、变化之中,相关政策也有待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以上意见供广大混凝土企业参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