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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

(二00九年)

为建立有序的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维护生产企业的正当权益,规范协会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树立企业良好的公众形象,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共同商讨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本自律公约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标准规范,为避免南京混凝土协会会员单位之间不正当竞争,营造南京地区商品混凝土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业约定。南京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愿加入本公约组织,均为本自律公约履约成员。

第二条 南京地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愿遵守本公约规定,守法经营、生产优质产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 企业之间应建立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合作伙伴的关系,以自身的优势参与竞争,不得对同行进行中伤和贬低。各会员单位应自律经营行为,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服务意识和诚信品牌意识。成员企业要精诚团结,相互合作,在遇有设备或原材料供应等发生困难时,会员单位之间应鼎力协作,互相帮助,完成合同要求,维护行业信誉。

第四条 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规范本市混凝土市场的正常秩序,抵制需方的恶意拖欠混凝土货款和损害混凝土企业利益为目的霸王合同条款,各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第一合同制原则。对于一个工程或一个工程部位,最终只能由一个混凝土供货方与需方发生一个合同签约。

2、对于已签订合同或正在供货的工程,除有以下情况外,其他企业不得参与介入(如发生重复签合同的情况,后签企业应无条件退出):

(1)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经有关方面认定是供应方的责任,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并结清双方费用的;

(2)因供应方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等服务问题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并结清双方费用的;

(3)因上述两种原因终止合同的项目或一个工程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供货的,后介入的企业的报价不得低于第一个供货企业的报价。

3、单位在与需方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南京市建委、南京市工商局、南京市建工局共同印制的《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合同》统一合同文本,来约定双方的权力、责任、义务,公平交易。避免因需方强加于供方的霸王条款,使供方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如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合同文本,一旦出现问题,不受本公约其它条款中的行业保护,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并不得参与各类评优活动。

第五条 严格控制垫资,收款率不得低于75%(含预付款),余款在工程结束后三个月内结清。

第六条 南京地区预拌混凝土行业应参照南京市建委建筑工程造价处的市场指导价科学合理报价,并注意原材料价格波动对混凝土价格的影响。各企业不得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竞争,更不得以牺牲混凝土产品质量为降低成本的手段,低价倾销扰乱市场。

第七条 成员企业有向混凝土协会举报少数资信不良需方的义务,对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故意暗箱操作引发供方竞争的单位应共同进行抵制。对于少数资信不良需方经混凝土委员会通报后,所有成员企业均不应再与该需方签订供需合同,更不要私自供货。

第八条 各成员企业应相互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企业,第一次给予警告,并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如仍然不予纠正的企业,协会将向市建工局有关部门即:预拌砼管理处、质量监督站发出通报,建议严格资质审核和加大质量监督力度,必要时将暂停或停止该企业的经营资质,保证守约企业的利益。

第九条 对于不受本“公约”制约的企业,建议市建工局有关部门,严格资质审核和加大质量监督力度,保证受约企业的利益。

第十条 本公约自 2009年3月17日起生效。

南京混凝土协会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