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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混凝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京混凝土协会。

“The Association of Nanjing Concrete”(ANC)

第二条 本协会由南京地区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厂、预拌混凝土企业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为实现同行业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参与政府对行业的管理,促进行业在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技术进步等方面不断提高与完善,促进南京地区混凝土行业进展,为南京市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行规行约。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解放路4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发布工作。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为会行业公平竞争,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同时议价,并督促执行;

(四)参与制定、修改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等行业各类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开始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

(六)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组织产品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并加以推广应用。

(七)组织会员企业之间,跨地区行业间在技术、管理多方面交流、研讨会报告会等活动,推动行业间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

(八)开展职业教育和围绕本行业管理、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帮助企业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九)办好《南京混凝土》内部刊物,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宏扬先进,树立典型,传递信息,引导企业开拓经营市场。

(十)加强与全国、兄弟省市混凝土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联系和组织的有关活动,相互配合共同探索协会工作的新路子。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 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混凝土外加剂生产企业、建材加工、有关检测设备和与生产设备制造厂,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有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

(四) 从事混凝土科研、建筑设计及有关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批准入会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技术资料与信息,无偿得到指导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每一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议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协会所需的各种信息和资料 ;

(四)协会开展活动在遇到困难时会员单位提供支持与资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工局审查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 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五) 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亦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职权,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宜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允许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允许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 提名秘书长人选;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理事职务:

(一) 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 不能胜任其他职务的;

(三) 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主编协会期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等级标准由协会依照章程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市建工局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市建工局审查同意,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因下列事由终止

(一) 常务理事会研究提出意见,会员大会作出终止决议;

(二) 因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工局审查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时,应进行清算。在市建工局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建工局和民政局监管,在新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将剩余财产归属新的行业协会,或用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